河南许昌黄女士泪洒三楼,楼下邻居太糟心,忍无可忍泪如雨下!

许昌 更新于:2025-10-14 00:37
  • 天520765
    “太糟心啦,根本没法忍!”河南许昌的黄女士气得直掉眼泪。自家住三楼,却被楼下的二楼邻居折腾得不得安宁——那对老两口居然把兔子和大鹅养到了四楼的空房间里。每天凌晨,动物叫声此起彼伏,粪水顺着管道直流进她家,臭味熏得人根本没法住。无奈之下,黄女士只好租房搬走,没想到老两口反而气呼呼地说:“是她家先漏水害的我们!”两边吵了几个月,民警和社区调解多次都没结果,眼下,黄女士准备起诉邻居,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生活权。

    事情的起因要从黄女士家的漏水说起。几个月前,她家卫生间的管道老化,水顺着墙流到了二楼,把老两口家的防盗门泡得起皮、生锈。老两口多次上门沟通,希望她尽快维修,可黄女士一直拖着没动静。老两口心里憋气,却又不想天天吵架,就想着“换个地方消停”,于是把自己在四楼的空房间腾出来,搬去养兔子和大鹅,想着离黄女士远点,也能避开矛盾。

    但这“避矛盾”的举动,却变成了新的麻烦。兔子多了,粪便味刺鼻,大鹅一到半夜就叫得楼栋震天响。黄女士和家人被折腾得睡不好觉,屋里常有一股恶臭味。她试着清理排水口,却发现脏水不断倒灌,家里地板、墙面都被泡黑。清理几次无果后,她实在受不了了,带着家人搬出去租房住。每个月要多出上千块的租金,连老人孩子都怨声连连。

    黄女士几次上门理论,却被老两口怼了回来:“要不是你家漏水,我们也不会养!”老两口指着那扇生锈的门,说这都是被腐蚀的痕迹。黄女士承认自家确实漏过水,但觉得这事早修好了,不该拿来当借口,更不能因为这事把动物养在楼上影响别人。矛盾在争执中彻底激化,谁也不让谁。社区民警多次介入调解,提出“黄女士负责赔修门,老两口停止养动物”的方案,可双方都不接受,调解陷入僵局。

    眼看家成了臭水塘,日子没法过,黄女士决定起诉。她收集了租房合同、付款凭证、房屋受损照片等材料,准备将二楼邻居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。

    从法律角度来看,这件事其实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96条规定: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。也就是说,黄女士家的漏水如果确实对二楼造成了门腐蚀,她就有过错责任,需要赔偿实际损失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第238条,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,老两口要求修门费,是合理诉求。

    但反过来看,老两口的行为更明显地触犯了相邻权的界限。《民法典》第288条明确规定,相邻权应当遵循“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”的原则。居民楼属于封闭性建筑区域,不允许私自饲养家禽家畜。而根据《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25条,也明确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大鹅、兔子等家禽家畜。老两口在4楼养动物,不仅噪音扰民,还造成粪水污染,严重影响他人居住权,这种行为属于违法饲养。

    从责任划分上讲,黄女士的漏水是“过失行为”,但老两口养动物属于“持续性侵权”。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,一般会坚持“过错与损害相对应”的原则,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:黄女士赔偿漏水造成的损失,老两口停止养殖、清理污染,并补偿黄女士的合理损失。

    这里的重点是,黄女士的租房费用能否得到支持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若能证明自己因他人违法行为无法居住、被迫租房,且租房支出与对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则属于合理损失,应当赔偿。黄女士只要拿出证据,法院就可能判令老两口承担部分或全部租金损失。

    此外,若老两口拒不整改、持续养动物,黄女士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或者向城管部门举报,要求依法取缔其饲养行为。

    这场闹剧看似鸡毛蒜皮,却暴露出当下不少居民小区的共同问题——相邻权界限模糊、维权意识薄弱。漏水未修,本可通过沟通解决;养动物扰民,又因报复心理升级矛盾。其实,《民法典》关于相邻关系的条款,核心精神就是让邻里之间做到“相互体谅、各守其界”。

    从道理上说,黄女士有错在先,老两口错在报复;从法律上说,二楼的行为明显构成违法侵扰。法院若介入,大概率会要求双方互相赔偿、各自整改。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,这场纠纷都提醒人们——在共享空间里,法律才是最后的边界。

    邻里相处,本该互相尊重。哪怕再有矛盾,也不能用“报复性行为”解决问题。因为一旦越界,不仅害了别人,也让自己陷入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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